7-11交貨便規範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2)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1】依貨物性質區分

  1.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2.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3. 遺骨、牌位、佛像等;
  4. 動、植物類;
  5.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6.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7.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8.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9.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0.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11.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12.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13. 精密儀器:3C產品、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14.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倘因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未發現上述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統一超商與物流中心不負擔賠償。反之,如物品導致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受到損害,將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2】依貨物價格區分

  1.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

【3】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者,恕無法受理寄送;如因寄送導致價值減損,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不負賠償責任。

【4】寄送活體動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等,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將不負配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包裹將會由物流中心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或送交相關得收受之單位處理等),寄件者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