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店到店規範
拒絕受理託運事項: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1. 不符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2. 委託人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委託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或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物品。
  7.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 液體、瓶裝液體之物品
    • 生鮮、低溫類貨品及貴重3C類(電腦、螢幕、手機等…)貨品
    • 現金、票據或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 遺骨、牌位、佛像等。
    • 狗、貓、小鳥等活體寵物。
    •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等。
    •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物品。
    • 有毒性物品。
    •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8.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