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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Q&A

財政部稅籍登記規則

財政部發布新制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有於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其稅籍登記項目應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應用程式(APP)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另財政部提醒,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需自行檢視是否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請儘速向營業地址轄屬國稅局辦 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三、提醒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四、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以網路搜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稅專區】參閱相關稅務資訊。

個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自我檢測